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天平、王某军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杜天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2013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经合谋盗窃后,来到本区埔南路喜力啤酒厂北门人行道处,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二、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经合谋盗窃后,来到本区云埔一街9号享誉五金弹簧有限公司,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公司停车场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军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月7日,被告人杜天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书证:涉案现场照片和截图、户籍和前科材料、发案和破案材料等;5.搜查、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天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承认指控事实,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杜天平、王某军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4册;

3.视听资料:光碟6张,随案移送;

4.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穗埔检刑量建【2020】205号《量刑建议书》6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证据开示》2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