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轩轩”,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室。2008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绰号“小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前。201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柯彩霞,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栋**单元**室。2018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柯彩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柯彩霞、李某、杜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柯彩霞在其“诚信在线”赌博网站的账号下创建一套下级账号,通过被告人杜某某交给被告人李某使用。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银鹤塑料制品厂内一栋私房的二楼一房间内,利用上述账号,以网络“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同年6月1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李某,当场查获电脑主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用于赌博的工具,收缴赌资人民币54270元。
同年7月24日,被告人柯彩霞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13日22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叶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某,找其购买麻果,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为每颗麻果18.5元。同年6月14日13时许,张某某到达本市硚口区中民仁寿里小区门口与被告人杜某某见面,并将其筹集的3.8万元毒资交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驾车载着张某某到本市硚口区汉西铁路桥与建设大道交界处,将上述毒资交给“刘哥”(另案处理),由“刘哥”去购买毒品。当日16时许,“刘哥”在本市硚口区中民仁寿里小区门口将拿回的麻果交给被告人杜某某,后被告人杜某某又将上述麻果交给张某某,并称剩余麻果当晚交付。双方交易完毕后,张某某乘车离开,当车行驶至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时代天骄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搜出用红色纸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及称量,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重93.24克。
同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江汉区民生路黄陂街路口对面的建设银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暂扣款物票据、涉案物品入库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肖飞、骆某某、孙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 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5.现场视频、电梯视频、称量取样视频、电话语音监听音频、支付宝、微信交易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柯彩霞、李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彩霞、杜某某、李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柯彩霞、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彩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柯彩霞、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寿青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柯彩霞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杜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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