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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国图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杜国图,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杜国图曾因盗窃,于2006年10月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现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盗窃,于2008年4月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3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杜国图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江苏省淮阴县(现淮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杜国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国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崔鑫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杜国图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润发停车场监控室附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上的电瓶一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620元。

被告人杜国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国图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杜国图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国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国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国图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99618****)。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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