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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杜某某197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3********汉族文盲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1992年9月18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原玉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4月4日因犯放火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0月2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和盗窃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29日被减刑释放2018年9月20因涉嫌盗窃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到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社区**幢**号出租屋,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房间床上牛仔裤裤兜里面的380元人民币、放在桌子上的5包红塔山(硬经典)香烟及放在桌子下面的一台特美声牌音响盗走。同日,唐某某报案后,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对唐某某出租屋被盗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从床上遗留的“红塔山”烟盒上提取手印痕迹一枚。经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塔山烟盒上提取手印痕迹与被告人杜某某左手拇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台特美声牌音响价值人民币530元、5包红塔山(硬经典)价值人民币40元。 

2019年11月19日,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被告人杜某某位于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幢**号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二楼客厅靠墙位置查获了被害人唐某某被盗的一台特美声牌音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刚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扣押的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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