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杜名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9********,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7********,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长艳,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4********,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津南区营业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天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6********,天津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青区营业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门**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9********,天津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区营业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名扬、曹某、王长艳、王天寅、蓝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杜名扬为谋取非法利益,产生成立公司集资、将钱款用于对外放贷赚取息差之念。同年5月8日,被告人杜名扬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又变更名称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将注册地变更为津南区**镇**里**底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名扬便在和平区、河北区、北辰区、西青区、津南区等地开设营业点,以**(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投资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出售理财产品,以3个月、6个月、12个月分别返息10%、12%、14.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后投资。被告人曹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协助被告人杜名扬进行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单独吸揽资金。被告人王长艳、蓝阳、王天寅分别作为津南区营业点、河北区营业点、西青区营业点负责人,在被告人杜名扬、曹某领导下分别招揽人员、组织团队吸收公众资金。截至2017年初,公司出现不能兑付到期本息情况。后经审计核算,截至2018年11月25日,共吸收报案人256人投资共计44568905.70元,已还本付息12649631.88元,投资人损失31919273.82元。
案发后,经投资人报警,被告人杜名扬于2018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曹某、王长艳、王天寅、蓝阳后均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主体身份证明、出借协议与服务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杜名扬、王长艳、王天寅、曹某、蓝阳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名扬、曹某、王天寅、蓝阳、王长艳对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揽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王天寅、蓝阳、王长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杜海峰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名扬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长艳、王天寅、蓝阳、曹某现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5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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