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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亿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杜某亿,曾用名杜建华,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街**号。曾因犯抢劫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14年1月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杜某亿趁被害人谢某某不注意之际,将被害人谢某某的手机拿走,在被害人谢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借呗中借款人民币4000元,后提现并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杜某亿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争吵并砸坏自己的手机,后被告人杜某亿要求被害人谢某某给其购买新手机,被害人谢某某不同意,被告人杜某亿遂抢走被害人谢某某的手机至东阳市横店镇某手机店,盗刷被害人谢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花呗人民币7180元购买苹果11手机一只。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已自行归还借呗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063.48元。

2020年1月3日,在横店镇度假村宾馆抓获被告人杜某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亿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亿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85794****;

2.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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