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杜冬冬,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庄**组**号,住址同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冬冬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14日23时许,周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段某某发生矛盾后互相撕打,出于报复,其遂与刘某某(已判决)联系。2015年10月15日凌晨2时30分许,刘某某纠集李某某(已判决)、被告人杜冬冬等人在驿城区乐山路温州步行街西口,帮周某某挨打出气为由,以和谈的名义,对段某某进行殴打。
2、2015年10月16日23时35分许,刘某某纠集李某某、被告人杜冬冬、周某某等人,约郑某某等人以和谈的名义在驿城区乐山路温州步行街西口见面,后对陈某某、郑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陈某某受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杜冬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冬冬伙同刘某某、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后,纠集人员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冬冬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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