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杜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号**栋**号。2015年9月24日因开设赌场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2019年1月24日因开设赌场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1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光全,四川省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8814****.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邻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杜某在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注册成立邻水县兴愉电子游戏厅并开始经营。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杜某和文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奥嘉广场“兴愉动漫”游戏厅内放置8台“飞禽走兽”、7台“扑克类”、7台“丛林运动会”、6台“欢乐马戏团”供赌博人员赌博,期间仅通过被告人杜某和文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扫码支付方式收取赌资后提现到文某某银行卡的金额145609.02元。后被邻水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6人,并对28台游戏机进行了扣押。经邻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兴渝游戏厅内的8台“飞禽走兽”、7台“扑克类”、7台“丛林运动会”、6台“欢乐马戏团”游戏机符合《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认定具有赌博功能游戏设施设备的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认定要求,应认定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胡某某、包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6.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内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雨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四川省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起诉书捌份,换押证壹份,光盘陆张,涉案财物清单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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