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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陈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2000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0年8月8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8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11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吸毒:

1、2020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家中容留陈某某、史某某(已行政拘留)、肖某某(已行政拘留)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2、2020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家中容留陈某某、曾某某(已行政拘留)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3、20208620时许,被告人杜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号家中容留陈某某、史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二、贩卖毒品:

被告人杜某、陈某某二人系共同犯罪,由杜某出资,杜某和陈某某二人分别向钟某某(音)购买毒品后并进行分装出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206月至7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家中,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冰毒一袋,获毒资300元

2、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家中,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冰毒一袋,获毒资200元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街**号家中,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冰毒一袋,获毒资300元

4、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罗某某家中,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已行政拘留)冰毒一袋,获毒资200元

5、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曾某某家中,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冰毒一袋,获毒资300元

6、2020年8月7日13时许,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茶花新城2号门外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当场在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质一小包共0.17克,并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带领下,在青白江区城厢西街47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杜某、吸毒人员史某某,现场查获自制冰壶一套,疑似毒品物质四小包共0.71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房间里共同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杜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杜某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晶

检察官助理:袁胜英

书  记  员:罗琴玲

2020年12月16日

                                      

附:

    1、侦查卷宗肆册、光盘贰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3、被告人杜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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