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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行医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141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乡**村**组**号。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21日、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6日、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8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22日、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晋江市陈埭镇**村**小学旁经营一无名诊所。2016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甲因发烧到该诊所治疗。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被害人周某甲注射了一支氨基比林,并为其输液一瓶利巴韦林及使用三支头孢拉定为被害人周某甲作静脉滴注。之后,被害人周某甲出现全身畏寒、寒战等症状,被告人杜某某遂让其丈夫徐某某将被害人周某甲送到晋江市九州医院后转至晋江市中医院后又转至泉州市第一医院,后被害人周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甲死因符合肺结核、肺部感染与过敏共同导致休克,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肺结核、肺部感染导致的感染性休克,与过敏性休克为联合死因。经泉州市医学会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的治疗与被害人周某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对被害人周某甲的死亡负主要责任(70%)。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投案。2016年11月3日,被害人周某乙家属收到被告人杜某某一方支付的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工作说明、泉州市医学会关于杜某某无证行医案件的技术鉴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周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辨认现场的笔录及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检察员:刘燕红

2018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十一张。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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