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杜某为,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路**号**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杜某为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眉山市东坡区**路**小区**期**栋**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张某某在房内,杜某为发现有人后逃离现场,后被该小区保安挡获。
被告人杜某为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为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胡力中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路**号**幢**号,联系电话1848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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