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诈骗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杜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家属楼**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23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以借车用为由将被害人甄某某停放在邢台市桥东区供电东院的牌照为冀EW****丰田汽车借走,并将行车证从甄某某包里偷走,把甄某某身份证用手机拍了照片。当天下午,杜某用微信联系收二手车的刘某某,称手里有一辆汽车,问能卖多少钱。当天下午4、5时许,杜某开此辆丰田汽车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叫来专业做二手车的朋友王某某,杜某谎称车主甄某某是其女朋友,提供了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甄某某放在车内副驾驶前的储物箱内)、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把杜某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拍摄了照片,杜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王某某。杜某于2018年12月27日和刘某某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王某某将此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过户后该车车牌号为冀EU****。2019年1月18日王某某又将该车过户给赵某某,过户后现车牌照号为冀E0****。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45666元。

案发后,被杜某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杜某户籍证明信、前科判决书、杜某和刘某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等;2.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鉴定意见: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丰田汽车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6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甄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泽旗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