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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6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青岛**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青岛市**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柳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纪念币为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发行且系高纯度金银币的事实,在各大网站发布购买上述纪念币的链接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下单购买。被害人柳某某等人从宣传网页广告了解上述纪念币后信以为真,遂通过购买链接下单,杜某某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纪念币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给被害人。被告人杜某某及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重庆市北碚区、浙江省金华市等多地被害人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二、三、四套人民币微缩版纪念金条大全珍藏”“中国加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纪念”等纪念币,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220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送检纪念币的表层主要元素为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纪念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柳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10000011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8.银行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薛飞

检察官助理 赵海龙

 2020年124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纪念币等物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北泉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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