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洪********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1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9日、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开始,汪某某三等人(均另案处理)经营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万银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经营“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以消费返积分的方式吸引商家和消费者在平台注册和交易,并采取推介会、招商会、微信推广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体经营模式方式是,发展商家和消费者在“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然后在交易过程中鼓励商家向平台存入让利保证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商家返还全部让利保证金,以让消费者获得高额积分,消费者获得积分后再通过平台向商家消费,商家获得消费者积分后可以在平台内提现,以此吸引商家向平台存入大额的让利保证金。
2015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成为浙江万银公司“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在东莞市黄江镇等地区的区域代理,并通过在本市黄江镇天天酒店二楼百鸟园餐厅等地开展推介会、微信宣传和拉横幅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介绍“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吸引大量商家和消费者注册加入,而杜某某可以从浙江万银公司收取商家存入平台的让利保证金的9.375%作为提成奖励。经提取浙江万银公司网站和服务器的数据进行鉴定,杜某某代理区域内有效商家为126家,有效会员为2713名,代理区域内商家充值的总让利金为27132616.13元。经审计,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浙江万银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转账至杜某某银行账户的“代理商佣金、奖励等”共计2519533.58元。
2018年4月11日,杜某某通过公安机关的电话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上述资金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审计报等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汪某某等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代理检察员:温绍鸿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玖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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