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被告人杜某某与其QQ好友“福某某”(具体情况不详)约定好,由杜某某在“一人之下”网络游戏里喊话“出鑫,1000-300,2000-500,好友聊”虚假售卖游戏币,待添加被害人QQ后诱骗被害人进入相应的钓鱼网站交易平台,后由“福某某”充当客服诱骗被害人在网站内注册、充值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诈骗所得金额杜某某与“福某某”五五分成。2020年7月5日,杜某某用李某某62122622010********的工商银行账户先后收取“福某某”转来的诈骗分成款人民币803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5764元,杜某某收到钱后立即通过李某某的微信转了8500元到自己微信,剩下的钱陆续再转到自己微信内,杜某某和“福某某”成功诈骗27592元。
2.2020年7月12日,杜某某告知被告人杜某某其在“一人之下”网络游戏内喊话卖游戏币做诈骗,杜某某在明知杜某某实施网络诈骗后,仍把微信、QQ账号以及密码给杜某某用于登录“一人之下”游戏做诈骗,同时帮助杜某某在游戏内练级、喊话售卖虚假游戏币与杜某某一起做诈骗,因杜某某自己的游戏账号不能使用,杜某某回家后便一直使用杜某某的账号登录、喊话。2020年7月16日,杜某某用杜某某的QQ账号和密码登录“一人之下”游戏内喊话,被害人蒋某某看到后便添加杜某某的QQ351387****为好友,并让蒋某某到京东6767钓鱼网站交易平台注册、充值购买游戏币,后“福某某”等客服以蒋某某积分不够、提现太快为理由让其继续充值对蒋某某进行诈骗,蒋某某先后在钓鱼网站交易平台充值1000元、1143元、1201元,蒋某某共被诈骗3344元。2020年7月17日,杜某某用李某某的微信账号收取“福某某”转来的诈骗款5850元,并将其中2850元通过微信转给岑某某,岑某某再通过微信转给杜某某1600元,其余的钱再后续通过李某某微信转到杜某某微信。杜某某、杜某某、“福某某”成功诈骗蒋某某等被害人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杜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手机取证报告(U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诈骗金额分别为39292元数额巨大、1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1 年 1月 19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