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杜某豪,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20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豪以发工资给被害人黄某甲妻子需要办理银行卡为借口,骗得黄某甲信任后,先后带黄某甲去办理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200********)、中信银行卡(账号:62177109********)等银行卡2张,并获取银行卡密码伺机骗取黄某甲卡款。同年8月6日,被告人杜某豪虚构黄某甲签领工资的假象,与岑某甲(另行处理)、“志仔”、“荣哥”以及一名开平男子在恩平市江洲**汽贸店内,骗使黄某甲用自己的身份以及上述中信银行,通过中信银行APP账户内 “融e借”平台贷款得108000元,并将所得贷款转至黄某甲上述建设银行卡。之后,岑某甲、“志仔”等人从中提走65900元。被告人杜某豪则通过利用黄某甲身份证事先开通的微信充值零钱的方式和通过到恩平市**镇**村**区**电讯店铺内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从黄某甲上述贷款中取走42100元。事后,被告人杜某豪将所得赃款全部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岑某甲、吴某某、黄某乙、梁某某、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乙、臧某某、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豪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杜某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杜某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东成
检察官助理:许小燕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豪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恩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杜某豪处扣押红米手机一台,从岑某甲处扣押苹果手机一台、赃款18000元,从何某乙处扣押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POS机一台,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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