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村加、登仲等非法采矿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村加,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66********,藏族,文盲,牧民,原**镇**龙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育洛,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66********,藏族,文盲,牧民,原**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土登生根,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2********,藏族,文盲,牧民,原**镇**村会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更绒得切,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64********,藏族,文盲,牧民,原**镇**其卡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3********,藏族,文盲,牧民,原**镇**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登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59********,藏族,小学文化,牧民,原**镇**村会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先后召集塔公镇色其卡村、下马龙村两村村民开会,确定以每户1万元入股的方式在色其卡村地界开设砂场。2016年,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再次召集两村村民开会,商议在色其卡村砂场内以边采挖砂石边淘砂金的方式进行采挖砂金。2018年9月13日康定市砂石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色其卡村砂场下达砂场撤场的通知,要求色其卡村砂场于2018年10月1日前,将采挖砂石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撤出,并平整场地,但色其卡村砂场未按要求停止砂场的生产工作。经甘孜州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检定,色其卡村砂场2016年至2019年6月共采挖砂金3.441kg。经国家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鉴定,砂金金含量为95.894%。经康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砂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25400元(壹佰零贰万伍仟肆佰元整)。经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报告鉴定,2019年色其卡村砂场砂石销售收入共计2491755元(贰佰肆拾玖万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整)。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员的罪行。

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亦有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鹤林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村加、育洛、土登生根、更绒得切、白洛、登仲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各6份、《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