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恭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9********,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将该案移交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于同日将李恭华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0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恭华以36000元价格从网上购买“宁夏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某甲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某乙物资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身份证原件及公司开户银行卡、税控盘、印章等资质信息,以36000元价格从老乡“建某某”处购买“宁夏某丙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某丁物资有限公司”二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刘某某的身份证原件及公司开户银行卡、税控盘、印章等资质信息,利用该五家公司专门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恭华通过戴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在无实际供货经销的情况下向下游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30698.59元,税额804911.71元,价税合计5835610.3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恭华利用宁夏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宁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31681-00931683),金额250086.21元,税额29475.85元,价税合计290100元;向宁夏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31684-00931688),金额434310.36元,税额69489.64元,价税合计503800元;向大连某某炉料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52616-00952619),金额387931.03元,税额62068.97元,价税合计450000元。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072327.60元,税额171572.40元,价税合计1243900元。宁夏某甲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6月19日进行认定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2.被告人李恭华利用宁夏某甲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分别向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55212-00955218),金额651681.05元,税额104268.95元,价税合计755950元,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55219),金额94913.79元,税额15186.21元,价税合计110100元。该公司对外虚开的8份发票,金额746594.84元,税额119455.16元,价税合计866050元。宁夏某甲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6月19日进行认定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3.被告人李恭华利用宁夏某乙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分别给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51276/00931696),金额190745.69元,税额30519.31元,价税合计221268元;给大连某某炉料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31689-00931693),金额490732.75元,税额78517.25元,价税合计569250元;给大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31694-00931695),金额195344.82元,税额31255.18元,价税合计226600元;给大西安某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51279),金额99715.52元,税额15954,48元,价税合计115670元;给宁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0951277-00951278),金额198275.87元,税额31724.13元,价税合计230000元。该公司对外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74814.65元,税额187970,35元,价税合计1362785元。宁夏某乙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6月28日进行认定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4.被告人李恭华利用宁夏某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分别给宁夏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1967853-01967854),金额139655.17元,税额22344.83元,价税合计162000元;给宁夏某戊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10967847-01967852),金额589093元,税额94255.04元,价税合计683349元;给宁夏某甲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1971415),金额99150元,税额15864元,价税合计115014元;给宁夏某乙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1971414),金额75122.67元,税额12019.63元,价税合计87142.30元;该公司共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03021.8元,税额144483.5元,价税合计1047505.3元。宁夏某丁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6月28日进行认定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5.被告人李恭华利用宁夏某丙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分别给宁夏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1971410-01971411,00953645-00953652),金额948275.91元,税额151724.09元,价税合计1100000元;向宁夏某乙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400183130、发票号码01971412、01971413),金额185663.79元,税额29706.21元,价税合计215370元,该公司共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33939.70元,税额181430.3元,价税合计1315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杜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多家公司资质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实际供货经销的情况下向下游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0491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静
检察官助理:杨正科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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