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甘肃省通渭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通渭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4年10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3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八日),同年8月8日被撤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后龙镇等地窃取他人钱款计人民币317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中央第一街田润清华园楼前停车场,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闽******号小轿车的副驾驶车门未关紧,遂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7元。
2.2020年3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庄园骏豪国际楼前停车场,见被害人周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副驾驶车门未关紧,遂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元。
3.2020年3月2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区后龙镇栖霞小区73栋楼前,见被害人林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闽******号小轿车的副驾驶车门未关紧,遂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及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后将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丢弃路边的花圃中。
2020年3月25日11时40分许,公安民警到本区山腰街道中央第一街田润清华园二楼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现金人民币182.5元。同日,在本区后龙镇栖霞小区73栋楼前路边花圃,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扔在此处的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一个红包(红包内装有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两张银行卡),民警将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制作说明、视频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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