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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徐某某一同驾驶车牌为渝A0****的轿车,前往合川区**小区**栋**楼“周某某”(待查实)的住所,李某某试食后赊账购买约20颗麻古。当日16时许,李某某接到其女友张某某后欲出发至贵阳,李某某又找到“周某某”,支付了之前的麻古货款600元,并再次赊账购买了200颗麻古,李某某将麻古用锡箔纸裹好后放入“红霉素软膏”纸盒内并置于车内驾驶室上方的储物盒中。当日晚,公安机关在桐梓县松坎收费站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查获,经称量,李某某携带的毒品嫌疑物净重22.93g。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毒品嫌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立案文书、拘留证、逮捕证、前科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成分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员,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实施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美松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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