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冲浪俱乐部**,北京市**区人,居住北京市**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6月1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因为喜欢冲浪运动,被害人杨某某网上报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和女朋友江某某和杨某某相约到海南省万宁市日月湾冲浪,2020年6月10日,三人从北京出发,坐飞机到三亚,而后三人一起驾车,当天晚上来到万宁市**客栈住宿,杨某某住**房,李某和女朋友江某某住另外一个房间。2020年6月12日15时许,李某借口房间太吵、休息不好为由敲开杨某某的房间**房,进入房间后俩人聊天过程中,李某有了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在遭到杨某某的拒绝后,李某强行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导致杨某某左会阴部、左小腿内侧皮下淤血,经鉴定其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2020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微信告知江某某,当天9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3日9时许,李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相关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作息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和微信截图;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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