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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李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8〕29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家住永德县**乡**村**组。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家住澜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邓大金,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家住镇远县**村**组。1992年3月25日因犯强奸(未遂)罪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199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胡老三,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0********,拉祜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家住澜沧县**镇**村**队**号。

以上四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9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7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李某、邓大金、胡老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28日将案件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邓大金、胡老三与被害人宋某某在孟连县**镇**路**旁**房内一起喝酒时发生争执,李某、邓大金、胡老三便用拳脚、铁管及木棍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殴打,并用一鞋带将被害人宋某某的手脚进行捆绑。此时,被告人李某来到现场,因怀疑宋某某偷窃了自己大米,其便用拳脚踢打宋某某的头颈部及胸部,后邓大金和胡老三将被害人宋某某拖拉到附近公路的人行道上任其躺在地上。当日15时40分许,经群众报警后,被害人宋某某被送往孟连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系颅脑损伤及肋间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物证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DNA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邓大金、胡老三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共同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18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4册(民事诉状7份)、起诉书23份、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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