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金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8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以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位于临海市**街道**村**号七楼的租住房,窃得OPPO R15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某来到临海市**街道**街,将所窃得手机抵押给白某某,得款人民币600元。经认定,该被窃手机价格1200元。
2019年3月17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以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某位于临海市**街道**路**超市附近的租住房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林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9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以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葛某某位于临海市**街道**街**号**楼的租住房,窃得OPPO A79手机一部。后以同样方式进入**楼被害人王某乙的租住房,窃得OPPO R9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某来到临海市**街道**街,将所窃得OPPO A79手机销赃给洪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经认定,上述被窃手机价格分别为700元、450元。
2019年3月1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临海市**街道**村**网吧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发现了被窃的OPPO R9手机,后在白某某处追回被窃的OPPO R15手机,均已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另,被害人葛某某从公安机关处领回洪某某退出的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人员档案、照片、手机轨迹图和信息、天网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洪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林某某、葛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敏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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