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李某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银川市金某某,住银川市金某某**街**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飞、苏兆阳(已判决)、苟亚涛(已判决)、张源(已判决)、黄目介(已判决)、王瑞涛(已判决)以给被害人王某丙借款的名义,以“家访费”、“服务费”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丙签订虚高借款金额34000元的借款合同及王某丙名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抵押房产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李某飞仅给王某丙银行转账30000元,要求被害人王某丙立即支付家访费和服务费2000元,被告人苏兆阳、黄目介等人以向被害人家门泼油漆等方式威胁、恐吓要求王某丙偿还逾期费,被害人王某丙实际借款28000元,还款37500元,被骗人民币9500元。
2、2018年4月17日,同案犯苏兆阳在给被害人刘某甲放款时,得知被害人刘某甲在其他公司有借款,被告人苏兆阳借机谎称“社会大哥”(苟亚涛)可以帮忙摆平其他公司的借款,让被害人刘某甲在达尔鑫公司借款,给被害人刘某甲转款60000元偿还其他公司借款。后苏兆阳联合被告人李某飞、苟亚涛、张源、黄目介、王瑞涛等人以利息、摆事费等名目要求被害人刘某甲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虚增借款金额为322000元,并收取李祥坤“家访费”2000元。被害人刘某甲实际借款208000元,还款317000元,被骗人民币109000元。
3、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飞、苏兆阳、苟亚涛、张源、黄目介、王瑞涛、李翔(已判决)等人以借款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名义,以“家访费”“服务费”“中介费”为由诱骗被害人张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34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李某飞给张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陈某甲(另案处理)哄骗被害人张某某向其支付1000元好处费。被害人提前还款31800元,被骗人民币12800元。
4、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飞、苏兆阳、苟亚涛、张源、黄目介、王瑞涛、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借款的名义,要求被害人吴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的2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李某飞给吴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要求被害人吴某某取现11500元退回。被告人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500元。
5、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飞、苟亚涛给被害人贺某某借款时,以“利息”“家访费”“中介费”“钻石鉴定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贺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苟亚涛仅向被害人贺某某微信转账14000元。被害人贺某某被骗人民币6000元。
6、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飞、苏兆阳、苟亚涛给被害人饶某某借款时,以“服务费”“家访费”“利息”等为由诱骗被害人饶某某签订了一张10000元的银行转账借款手续,一张10000元的虚假现金借款手续。被告人李某飞仅给被害人饶某某微信转账8000元。此后又以被害人饶某某逾期为由多次催收。5月2日,被害人饶某某给被告人苏兆阳共还款30000元,被害人饶某某被骗人民币22000元。
7、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飞、苏兆阳、苟亚涛、张源、黄目介、王瑞涛等人给被害人饶某某借款50000元时。被告人苏兆阳以“利息”“服务费”“家访费”为由要求被害人饶某某签订虚增借款金额80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李某飞仅给饶某某银行转账50000元。后又以微信给被害人转账共8600元。被害人饶某某支付家访费1000元。此后,被害人饶某某还款逾期,被告人苟亚涛指示被告人柳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上门催收,以整天跟随被害人、威胁若不还钱就让被害人饶某某的店开不下去为由逼迫被害人还钱,被害人饶某某被逼无奈向朋友张某乙借款给被告人还款85000元,被骗人民币27400元。
8、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飞、蒋凯、王梦轩、牛华、沈某某(已判决)等人给被害人李某乙放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牛华要求被害人李某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20000元的借条,并给被害人李某乙银行转账20000元,制造正常借贷的银行流水,造成被害人真实借款金额与借条金额相同的假象。随即要求被害人李某乙给沈某某银行转账退回5000元。同年11月14日,被害人李某乙未按第一个周期还款,被告人蒋凯让被害人缴纳4000元费用续借10天,被害人李某乙实际借款15000元,还款24000元,被骗人民币9000元。
9、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飞、李鑫、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给被害人李某乙借款为由,以“家访费”“利息”为由要求李某乙签订虚增借款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手续。被告人李某飞给李某乙银行转账14000元,到账后李某乙退回4000元。同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飞找到李某乙催收,李某乙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4000元。10日之内被害人李某乙被骗人民币4000元。
10、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同案犯苏兆阳在给被害人范某某放款的过程中,伙同被告人李某飞、苟亚涛、张源、黄目介、蒋凯、王梦轩及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丙等人分担风险、互相转单平账,采取让被害人范某某签订虚假现金借款手续,以“家访费”“服务费”“利息”等虚增借款金额的方式多次给被害人范某某放款,其中与被告人李某飞一起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004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吴某某、贺某某、饶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飞及同案犯苏兆阳、苟亚涛、张源、黄目介、蒋凯、王瑞涛、王梦轩、魏福兴、牛华、李翔、徐强、陈某某、李鑫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以同案犯张源、黄目介、苏兆阳、蒋凯、苟亚涛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飞、王瑞涛、王梦轩等人为重要成员,同案犯魏福兴、李翔、徐强、陈某某、李鑫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以利息、家访费、中介费、服务费、逾期费、摆事费等各种名目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签订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制造虚假交易流水、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通过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的手段向借款人催收债务,被告人李某飞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78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飞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永丽 万改宁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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