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飞诈骗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飞,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寿阳县**广告**,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捕前住寿阳县**院**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飞谎称自己为寿阳县海鑫驾校工作人员,伪造晋中市交警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印章、晋中市驾驶员考试中心寿阳分点印章、寿阳县海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业务专用章、寿阳县海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业务专用章2,以办理驾驶证无需参加考试包过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交纳报名费。其间,李某飞招揽多名中间人为其介绍学员,与中间人签订保过协议,承诺中间人可自行从报名费中扣除介绍费。李某飞共从260余名被害人处骗取约1073245元,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约1658345元。

经调查,晋中市机动车驾驶员考验中心未有过晋中市交警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印章及晋中市驾驶员考试中心寿阳分点印章。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飞所使用寿阳县海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业务专用章与寿阳县海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业务专用章(1)不一致,寿阳县海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业务专用章2与寿阳县海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业务专用章(2)不一致。

案发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飞及各中间人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约267650元。

被告人李某飞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电脑、指纹扫描仪、机动车驾驶执照、印章等被寿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详见物证移送清单。

被告人李某飞于2019年9月15日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乔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2.被害人韩某某、石某某、郝某某等人陈述;3.鉴定意见;4.李某飞、乔某某、安文超等人辨认笔录;5.电脑、指纹扫描仪、机动车驾驶执照、印章等物证;6.电子数据;7.被告人李某飞供述和辩解;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收费情况明细表、海鑫驾校证明、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昆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飞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物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