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飞、付某某等人介绍卖淫、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飞(绰号“飞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6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镇**村**组,暂住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鸿华时代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田劲波,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3********,土家族,中专文化,宜昌**酒吧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暂住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鸿华时代出租屋。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艾龙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1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2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张伟涉嫌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自2020年8月5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介绍卖淫罪

自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宜昌市城区各酒店散发招嫖卡片。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李某飞与组织卖淫者高某某(已判刑)合作,由李某飞在宜昌市**假日酒店、**酒店、**酒店等酒店内散发招嫖卡片招揽嫖客,后由高某某安排卖淫女到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获取的嫖资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李某飞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7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嫖卡片等物证及照片;2.证人乔某某、黄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搜查、辨认等笔录;4.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另案罪犯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艾龙廷、张伟的供述和辩解。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艾龙廷等人发现方某某(已判刑)一方的人在宜昌市**酒店发放招嫖卡片。为争夺散发招嫖卡片地盘,李某飞与方某某约定在宜昌市港窑路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门十字路口斗殴。李某飞邀约被告人张伟、田劲波、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付某某邀约“虎子”(另案处理),后共同在宜昌市**酒店商议并准备砍刀、木棒等工具。当晚23时许,李某飞、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张伟、袁某某、“虎子”等人赶到约定地点,持砍刀、木棒与方某某一方打斗,并驾车冲撞对方,致对方斗殴人员毛某某、谢某某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逃离。经鉴定,毛方伟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病历、收条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另案罪犯方某某、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张伟的供述和辩解。

三、违法行为

(一)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田劲波等人在宜昌市大学路**假日酒店发现在该酒店散发招嫖卡片的刘某某、薛某某,遂进行拦截,并殴打、威胁刘某某、薛某某。

(二)2017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飞、田劲波在宜昌市隆康路**酒店1912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月7日,李某飞、田劲波在该房间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民警查获,并因吸毒被该局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2.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尿液采集等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李某飞、田劲波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飞现金人民币1403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为争夺散发招嫖卡片地盘,实施介绍卖淫活动,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李某飞介绍卖淫,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张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飞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张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双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飞、付某某、田劲波、艾龙廷、张伟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涉案财物扣押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