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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李某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秦皇岛**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街**号,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小区,无前科。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河北省秦皇岛**有限公司需采购镀锌钢带生长线,并由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宇负责选择供货单位。顾某甲受无锡市**有限公司委托代表该公司向被告人李某宇争取该项目的供货资格。被告人李某宇提出索要好处费。顾某甲向无锡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转达了被告人李某宇的要求。为取得供货资格,经无锡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史某某、顾某乙商议,同意如取得供货资格,则支付500万的好处费给被告人李某宇,后好处费又降至450万。2017年6月2日**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某乙各代表公司签订了价值3350万的“连续热镀锌钢带生产线合同书”,后由顾某乙安排妻子吴某某多次打款给李某宇共计350万,因设备款未结清,剩余的100万好处费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合同书、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顾某乙、史某某、顾某甲、廖某某、贺某某、刘某某、亓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宇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宇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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