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9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0年9月15日释放;2016年9月2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大庆市龙某某**影院附近用言语骚扰周某某,周某某报警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治安四队民警于某某、彭某某立即出警,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附近执行公务的龙凤分局刑侦四队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发现警情后支援民警于某某、彭某某开展工作。在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大药房附近发现被告人李某后,民警表明身份在询问被告人李某时,被告人李某辱骂报警人和现场出警民警,在将被告人李某带离过程中,其挣脱手铐继续辱骂、踢打民警,致使民警李某甲眼镜被打坏、左眼部、手腕及左腿受伤,民警彭某某右膝受伤。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大庆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五份情况说明、四张照片、四份警官证复印件、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李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非党员证明;
2.证人蒋某某、周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超
检 察 官:孙晶凤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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