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州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58年,被告人李某之父李某某被划为“右派”。1967年10月16日,民兵田某甲等人在建始县花坪镇区公所内对李某甲等“右派”进行批斗、殴打,李某某于当晚死亡。1979年3月,中共建始县委组织部认定李某甲系被错划为“右派”并恢复名誉。此后,李某长期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田某甲等人刑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经数次调查处理,均未能化解李某的积怨。
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至建始县花坪镇田家坪二组,下车后携带匕首步行至田某甲家,进屋后与田某甲发生言语冲突,李某随即用匕首捅刺田某甲,田某甲使用火钳还击,李某遂将田某甲推坐在椅子上继续持刀捅刺其腹、背部,尔后,李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前往花坪镇派出所的途中归案。田某甲经建始县花坪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甲系生前被锐器刺(捅)造成肺脏、肾脏破裂,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通话清单、短信和微信记录、李某申诉控告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材料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建)公(司)鉴(尸检)字〔2019〕17号鉴定书、恩施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19〕546号鉴定书、(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1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仕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9张。
3.物证现存于建始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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