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5********,高中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暂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在公司附近安排的酒店。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傅太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1552391****。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2********,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暂住重庆市江北区**公寓,多次被刑事处罚,2018年1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傅太春律师、被告人蒋某某、李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购毒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毒品买卖。随后,杨某某赶到黄某某暂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ARC广场**栋**房间,二人当面谈定了交易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及好处费等,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700元。期间,杨某某邀约被告人蒋某某联系购买毒品,而后蒋某某又邀约被告人李某向毒品上家购买毒品。
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毒资700元转给蒋某某,再由蒋某某将其中500元转给李某。蒋某某、李某取得毒品后,一同乘车送毒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ARC广场,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2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0.17克、0.30克)装在一个红双喜香烟盒中,存放在ARC广场一家便利店门口的一个红色花坛里,由蒋某某通过微信将毒品存放地点告诉杨某某。随后,由购毒人黄某某取得涉案毒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杨某某支付好处费500元。
2020年4月14日0时4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ARC广场**栋**房间,将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及购毒人黄某某抓获。在市民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见证下,民警当场从房间茶几上查获上述涉案毒品;从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及黄某某处查获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各一部,分别予以封存、扣押,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贩卖毒品净重合计0.47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逮捕文书、相关人员常住人口信息、称量天平秤检定合格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蒋某某、李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净重合计0.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共同实施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可不分主从犯。杨某某、蒋某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蒋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洁
检察官助理 严金容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3份。
3.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4.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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