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高某(曾用名文亚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地海南省万宁市*甲镇**管理区**村,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9月23日经原万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娴,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高某在原万宁县*甲镇**管区(现万宁市*乙镇**委会)**村符某甲小卖部处打扑克牌时,被害人吴某甲在一旁观看。之后吴某甲提出要打扑克牌并称李高某等人所玩的扑克牌是他的,还向李高某提出“抽水”的要求,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被在场人员劝开。被告人李高某回家中后,从家里拿出一把粉枪和一把刀再次来到符某甲小卖部,持枪向吴某甲射击,吴某甲被击中面部后倒地,李高某持刀砍伤吴某甲的颈部,之后逃离现场。吴某甲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经鉴定,吴某甲系被他人持火药枪击中头面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砍切器切砍颈部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高某改名为文亚军居住在东方市**镇**村委会,后于2019年8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翁某某、符某乙、林某乙、林某丙、符某甲、林某丁、吴某乙、祁某某、曹某某、吴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某因琐事持枪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德文
检察官助理:孙 璐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李高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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