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李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乡**村**组,现租住凯里市**队**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东南州凯里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高某通过招聘广告应聘到被害公司贵州省**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工作,2019年3月该公司搬迁,将公司的电脑存放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天下大数据产业园内西侧的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处。2019年12月4日至12月8日期间,李高某多次通过爬窗户进入凯里经济开发区***天下大数据产业园内西侧的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内,盗窃该公司存放在该大楼内的电脑主机共计172台,并将盗窃得来的电脑主机卖给凯里市桐阴坪路126号“高价回收电子垃圾”店徐某某,获得赃款共计6950元,钱被李高某用于个人消费和还账。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高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家桃
检察官助理:雷 丹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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