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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马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3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李某某通过APP闪送软件下单,将一小包冰毒(净重0.42克),由快递员送至马某某所在的双流区航空港罗芙网咖三楼。快递员在运输该冰毒至成都市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2080号时,被民警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向马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等人贩卖冰毒数十次,收取微信转款。

再查明,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区**栋**单元**号的住处,容留罗某某、欧某某、黄某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

2020年7月2日1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区**栋**单元**楼电梯口挡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并在其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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