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小兵二),性别: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4********,**族,****,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10年1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一个月,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同年3月17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12日至2020年2 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八次窜至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大水工业园区安宁红方工程公司开磷项目部仓库,将安宁红方工程公司开磷项目部的铜芯电线、一个小型变压器、两个液压千斤顶、三个铁质滑轮、五百多个扣件及部分铁块盗走,然后将盗窃的铜芯电线、变压器、千斤顶、铁质滑轮、扣件等物品出售给开阳县金中镇柏杨村开废品收购站的刘某某,变卖后非法获利。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铜芯电线、千斤顶、变压器、扣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130元。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出库单、销货清单、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开价认刑字(2020)第75号价格认定协助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贵红
检察官助理 汪显容
2020年6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散件九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