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李某超等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19〕9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赵二”,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路**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洪林,绰号“方腊元”,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路**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小区**栋**单元**室。1993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9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9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1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4日至9月7日逃离指居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李某超,曾用名李某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学琴,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路**巷**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小区德玉楼5栋1单元5-1号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8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李永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路**栋**号。2017年5月3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韦延常,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户籍地址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小区。2017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李某强,绰号“老母猪”,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刚,绰号李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路**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路***栋**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社区**小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路**园**栋**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路**桥**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路**栋**号,住贵州省遵义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园**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5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户籍地址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方洪林、李某超、李学琴、李永飞、韦延常、李某强、李某刚、李某甲、杨某甲、郑某某、严某某、杨某乙、苏某某、陈某甲、史某甲、伍某某、李某丙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亲缘、朋友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方洪林、韦延常、李某甲、李某强、李某超、李永飞、李某刚、李学琴等人,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方洪林系李某某妻弟,自小在李某某家中长大,方洪林在服刑期间李某某多次去探望,出狱后李某某将方洪林带在身边为其办事。韦延常与方洪林在做邻居时相识,经方洪林介绍后认识李某某,逐渐成为李某某的“打手”。李某甲系李某某次子,李某强、李某超、李某刚系李某某兄弟,李永飞系李某某侄子。2009年以来,李某超通过拉拢苏某某、扶植李学琴,伙同郑某某、陈某甲等人成立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民主村大肆开采砂岩矿销往水泥厂获利。后李某某以流转的矿山入股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同时李某某、李某超、李学琴等人排挤郑某某等人。李某某、李某超、李学琴等人注册成立了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继续实施非法采矿犯罪。2010年10月,时任民主村村委会主任的李某超授意村支书苏某某将从村民手中流转的土地以土地整治的名义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承包后与胡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田某甲(另案处理)、田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成立遵义市平顺弃土场,非法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获利。为维护组织权威,2016年7月,因李某甲与黄某甲发生争执,李某某、方洪林、李某甲、李某丙、韦延常等人持械对黄某甲实施殴打;2018年8月,李某某在与庹某某交易过程中,邀约李永飞、李某戊(另案处理)、伍某某对庹某某实施殴打,强迫其买下李某某养殖的带病的香猪。为包庇团伙成员,李某某指使李某甲、陈某乙到公安机关作伪证。为打压竞争对手,李某某伙同李永飞李永飞、方洪林、韦延常、史某甲等人对绿色大地公司、九鼎商砼公司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李某某在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大肆敛财的过程中,组织团伙成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以方洪林、李某甲、李某强、李某超、李永飞、李某刚、韦延常、李学琴为团伙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非法采矿罪

2009年,被告人郑某某、杨某乙、严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合作开发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长沟组的生页岩。2009年8月1日,郑某某、严某某、杨某乙、赵某某签订了“生页岩合伙协议”,其中郑某某、严某某、杨某乙、赵某某各占25%的股份,各出资2万元。为疏通关系,郑某某找到时任民主村村支书被告人苏某某、时任村主任助理被告人李某超一起入股参与开发生页岩,由于李某超、苏某某系村干部,不便入股,李某超便委托被告人李学琴出面入股、苏某某叫其妻子刘某甲出面入股。2009年10月30日,郑某某、杨某乙、赵某某、严某某出资8万元,刘某甲(代表苏某某)、李学琴(代表李某超)、陈某甲各出资2万元,签订了“合伙协议”。由于向水泥厂销售生页岩需有相应的资质,郑某某等人于2009年10月30日成立了“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郑某某任法人,李学琴任出纳。期间,李某超、苏某某协助流转土地用于开采生页岩,并以长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区分局递交了“整治荒山报告”。

2010年6月开始,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开采生页岩。在开采生页岩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强通过让驾驶员堵路的方式在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占有干股,并于2010年10月开始领取管理费。2010年12月16日,赵某某签订了退股协议,其股份由杨某乙收购。2011年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注销。2011年1月26日,郑某某等人成立了“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法人为郑某某,出纳为李学琴,股东有郑某某、杨某乙、严某某、陈某甲、李学琴(代表李某超)、刘某甲(代表苏某某)、李某强(占干股)。被告人李某某见开采生页岩有利可图,便安排李某超将陈某甲、苏某某、杨某乙等人踢出“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2011年7月3日,杨某乙、严某某、陈某甲、刘某甲(代表苏某某)签订了退股协议。杨某乙等人退股后,李某某以流转村民的荒山协议入股开采生页岩,经李某某提议,2012年8月30日,李某某等人成立了“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法人和出纳均为李学琴,股东有李某某、李学琴(代表李某超)、杨某甲、李某强(占干股),李某某等人一直开采生页岩到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刚、李永飞于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4月13日出资购买挖掘机为李某某等人开采生页岩,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以开采每吨5元支付给李某刚、李永飞。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向李某刚支付人民币177930.90元,向李永飞支付人民币47670.00元。李某刚、李永飞共计开采13000余吨,取得销售收入500000余元。

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鉴定:所开采矿种为粘土岩(当地俗称页岩)、硅质矿岩(当地俗称火石子及砂岩),用途为水泥用粘土质原料、硅质原料;已采矿体总方量为4800550.92立方米,总重量869797.17吨。经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0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开采销售页岩380666.03吨,取得销售收入14735527.66元;2010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等3家经营部银行账户支付李学琴等人货币资金12699323.18元,其中李学琴6504381.05元(含取现金3468757.00元)、郑某某282175.00元、王某某160000.00元、李某已773048.00元、李某强105000.00元、曹某某1415945.00元、杨某甲2905173.23元、李某庚228000.00元、李某刚177930.90元、李某某100000.00元、李永飞47670.00元。

李某某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海螺盘江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22671.36吨,取得销售收入8740479.43元。李某超、李学琴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46486.98吨、取得销售收入1673531.28元;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97515.60吨、取得销售收入3670144.55元,向遵义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577.10吨、取得销售收入24942.26元;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海螺盘江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22671.36吨,取得销售收入8740479.43元;以上共计销售页岩367251.04吨,取得销售收入14109097.52元。李某强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16695.54吨、取得销售收入601039.44元;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97515.60吨、取得销售收入3670144.55元,向遵义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577.10吨、取得销售收入24942.26元;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海螺盘江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22671.36吨,取得销售收入8740479.43元;以上共计销售页岩337459.60吨,取得销售收入13036605.68元。

郑某某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46486.98吨、取得销售收入1673531.28元;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97515.60吨、取得销售收入3670144.55元,向遵义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577.10吨、取得销售收入24942.26元;以上共计销售页岩144579.68吨,取得销售收入5368618.09元。苏某某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通过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46486.98吨、取得销售收入1673531.28元;通过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6713.76吨、取得销售收入945247.22元,向遵义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577.10吨、取得销售收入24942.26元。以上共计销售页岩73777.84吨,取得销售收入2643720.76元。

杨某乙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通过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46486.98吨、取得销售收入1673531.28元;通过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6713.76吨、取得销售收入945247.22元,向遵义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577.10吨、取得销售收入24942.26元。以上共计销售页岩73777.84吨,取得销售收入2643720.76元。严某某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通过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46486.98吨、取得销售收入1673531.28元;通过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6713.76吨、取得销售收入945247.22元,向遵义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577.10吨、取得销售收入24942.26元。以上共计销售页岩73777.84吨,取得销售收入2643720.76元。杨某甲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遵义市勤瑞达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海螺盘江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22671.36吨,取得销售收入8740479.43元。陈某甲在参与非法开采页岩期间,通过红花岗区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46486.98吨、取得销售收入1673531.28元;通过遵义市滔鑫矿产品经营部向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26713.76吨、取得销售收入945247.22元,向遵义三岔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页岩577.10吨、取得销售收入24942.26元。以上共计销售页岩73777.84吨,取得销售收入2643720.76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陈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严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杨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杨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赵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杨某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李某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2.8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苏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3万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和《荒山经营权承包合同》。2014年10月18日,李某某与铜锣井组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共计流转600余亩位于铜锣井组土地经营使用。李某某承包土地之后,假借土地整治为由进行私倒渣土牟取利益。2014年4月左右,李某某找到胡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合伙经营倒土场,后胡某甲找到周某某(另案处理)、田某甲(另案处理)、田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经周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李某丁等人事先商量之后与李某某达成共识并合作经营倒土场。2014年6月29日,由胡某甲代表遵义市平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取名平顺倒土场。2014年6月29日至2016年8月期间,李某某假借土地治理的幌子伙同周某某、胡某甲、田某甲、田某乙、李某丁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民主村铜锣井组一带大肆进行非法倾倒渣土,造成土地被大量毁坏。经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2014年7月到2016年8月期间,遵义市平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弃土费收入20,993,854.09元,成本费用16,583,854.09元,利润4,410,000.00元;遵义市平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弃土场使用费8,869,195.00元,实际支付8,684,375.00元,即李某某通过非法提供农用地用于倾倒渣土实际获利8,684,375.00元;遵义市平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共计4,410,000.00元。其中:周某某1,470,000.00元、田某甲735,000.00元、胡某甲735,000.00元、李某丁735,000.00元、田某乙735,000.00元。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原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铜罗井组水淹坝占用土地面积合计232.876亩,其中:林地面积189.784亩,为生态公益林;非林地面积43.092亩。李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原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铜罗井组水淹坝占用林地现场,土地已被开挖、植被被破坏,地表现堆放有渣土,部分区域种植有树木,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与周边相近林分对比,无法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田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田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胡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李某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月4日,陈某丙因被告人李某某承包修建的公路占用其土地未予赔偿,陈某丙便爬上挖掘机阻止李某某施工,被告人李某某便将陈某丙从挖掘机上拖下来,并对陈某丙进行殴打,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方洪林说有人在堵工,叫其到现场,后被告人方洪林、韦延常赶到现场。陈某丙的儿子陈某丁到场后用手机拍照,遭李某某、方洪林等人制止。陈某丙的妻子马某某到场后与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陈某丁也与方洪林、韦延常等人发生抓扯。陈某丁在挣脱逃跑过程中,方洪林、韦延常持铁铲等棍状物对其进行追打,并将持有的铁铲砸向陈某丁。后经礼仪派出所调解,李某某赔偿陈某丙、陈某丁医药费用10600元。

2、2016年7月,绿色大地公司在扩建过程中需要占用被告人史某甲爷爷的坟墓。为了让史某甲家迁坟,绿色大地公司邀请村委会出面按照正常赔偿标准与史某甲家进行协商。因史某甲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经绿色大地公司股东高某甲出面与史某甲家协商,以2万元达成口头协议。但绿色大地公司要求史某甲家签订书面协议时,史某甲反悔并拒签书面协议。后因绿色大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渣土将史某甲爷爷的坟墓部分掩埋,史某甲就以绿色大地公司扩建时掩埋其爷爷坟墓为由,向绿色大地公司提出高额赔偿,被绿色大地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僵持之际,被告人史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请求李某某为其出头。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请求后,为打压竞争对手绿色大地公司,安排、指使被告人方洪林带领被告人韦延常等人到绿色大地公司门口站着不让车辆进出,进行堵工。最终,绿色大地公司迫于无奈,被迫答应在前期口头协议达成2万元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另外还补偿史某甲迁坟火炮钱2000元。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史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3、2016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二职高李某辛开设的“贵州美多乐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玩耍时,与前来向李某辛讨要工资的黄某甲发生口角,后李某甲辱骂黄某甲并冲上前去与黄某甲发生抓打,黄某甲用办公室桌面上一块写有“总经理”的木质桌牌扔向李某甲将李某甲背部砸伤,李某甲则取下挂在办公室的一把装饰用宝剑剑鞘打伤黄某甲眼角。随后,李某辛打电话给李某丙称李某甲在其办公室喝醉了,李某丙便打电话告知李某某并一同前往李某辛办公室,李某某在途中打电话邀约方洪林到现场,方洪林带着韦延常赶往现场来帮忙。后被告人李某某、方洪林、韦延常、李某丙等人相继到达现场,李某某、方洪林、韦延常、李某甲、李某丙等人持凶器对黄某甲进行殴打,后李某某等人离开现场。黄某甲在李某某等人离开后报警,并自行前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经诊断结果为“右眼钝挫伤”。后黄某甲在派出所与李某甲等人调解,李某某等人赔偿黄某甲2000元人民币。

四、强迫交易罪

2018年8月底的一天,庹某某在何某某的引荐下向李某某购买香猪,李某某与庹某某约定由庹某某先行支付7000元定金,以1万元价格向李某某定购32头香猪。2018年9月1日晚,庹某某带领工人前往李某某的养猪场运输所订购的32头香猪时,发现香猪数量只有25头,与双方约定购买数量不符,且香猪全部处于生病状态。庹某某便以香猪是病猪且数量不符为由拒绝购买,并要求李某某退还定金7000元,双方遂因此发生争吵。为强迫庹某某购买香猪,李某某便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永飞、伍某某、李某戊(在逃)等人到场。李永飞先行到场后,同李某某一起对庹某某进行殴打,李永飞持砖头将庹某某眼部打伤。庹某某被打受伤后准备逃走,李某戊、伍某某等人接李某某电话赶到现场,不顾庹某某眼部已受伤,与李某某、李永飞等人共同对庹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庹某某被打伤后,就请求李某某将其送到医院,李某某要求庹某某按照其口述拟写一张字据,庹某某为迫切就医接受了李某某的要求。但因其受伤无法提笔,于是就委托其工人张某甲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代其写下:“庹某某回收李某某的香猪32头,经双方协商面议价格共计现金壹万元整。其中,由于李某某的香猪被当地村民拉走一部分,现还有25头,李某某折款伍仟元整。注:其中于2018年9月1日晚拉猪时,双方发生了小纠纷,双方协商各自处理自家伤。从此双方不能发生任何法律纠纷。猪款以收条为准”的字据,直到庹某某和见证人张某甲签字捺印后,李某某等人才让庹某某前往医院医庹某某走后,为迫使其支付5000元购猪款,李某某还将其相关工人予以扣留,直到确认庹某某已支付7000元定金给何友明何某某后,李某某才准予其他工人离开。经遵义市新蒲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庹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五、包庇罪

2018年9月1日晚,李某某殴打并强迫庹某某买走香猪后,庹某某到礼仪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某某于次日安排方洪林出面协调联络庹某某,庹某某因害怕被李某某、方洪林等人报复,被迫接受李某某提出的条件,答应私了。在方洪林出面找庹某某协商处理期间,李某某又安排自己的儿子李某甲到新蒲公安分局礼仪派出所作虚假陈述,刻意隐瞒李某某为强迫庹某某购买香猪而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将事实歪曲为庹某某在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事处民主村五谷垭李某某养猪场购买香猪时,因质量和数量问题与李某某发生口角,被李某某的儿子李某甲将其眼角打伤,从而使得派出所对该案作调解处理。

六、敲诈勒索罪

1、遵义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称九鼎公司)在筹建施工中,将平场外运土石方业务承包给张某乙,张某乙将部分渣土倾倒在李永飞、李某刚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民主村水淹坝(小地名)的锰矿上。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刚、李永飞等人以九鼎公司倾倒泥巴将其堆放的锰矿污染为由,李永飞驾车将九鼎公司大门堵住,李某刚接到李永飞电话后赶到现场,共同参与将该公司大门堵住。李某刚、李永飞以堵住公司大门、阻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相要挟,向九鼎公司提出10万元赔偿的要求,后九鼎公司被迫向李永飞支付3.2万元人民币。

2、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刚、李永飞以九鼎公司倾倒污水将其堆放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民主村水淹坝(与第一次敲诈勒索同一位置)的锰矿污染为由,李永飞驾驶贵CL****现代越野车并安排人开铲车铲石头将倒污水的搅拌车围堵,以如果不赔偿被堵车辆就不能离开相要挟,要求九鼎公司赔偿其损失。由于被堵住的搅拌车是成都鑫邦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鑫邦达公司)的,驾驶该车的驾驶员李某壬是九鼎公司的员工,该车是在遵义市创意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创意生态公司)指定的地点倾倒污水,九鼎公司、鑫邦达公司以及创意生态公司迫于生产需要,不得已多次与李某刚、李永飞进行座谈协商。协商过程中李某刚提出5万元赔偿的要求,经过多次协商之后达成赔偿1万元的意见,但李某刚在签协议时反悔,坚持要求赔偿2万元,鑫邦达公司在其搅拌车被连续围堵16天后被迫赔偿了李某刚、李永飞2万元。

七、其他违法事实

1、2007年9月,李某甲与张某丙发生争执,李某某等人以杨某丁在争执中拉偏架为由,到杨某丁、张某丙家中寻找二人,欲实施报复。后杨某丁、张某丙赴湖南务工。杨某丁回到家中后被李某甲、李某癸从其家中带至长沟面坊,对杨某丁进行殴打,后经杨某戊和李某某、李某强等人调解,李某某等人才同意放过杨某丁。

2、2016年2月,李某刚、李某强、李永飞等人以村民集资修建的道路被绿色大地公司运输车辆常年通行造成损坏为由,纠集当地村民采用挖机堵路、搬运石头等方式对绿色大地公司门口道路进行堵工,要求绿色大地公司进行赔偿。后绿色大地公司向当地村民赔偿8万元,该8万元已分配给村民。

3、2016年5月3日,李某某等人经营平顺弃土场运送渣土的车辆,欲强行驶入绿色大地公司洗车池进行清洗。绿色大地公司洗车池看守人员李某A见状,将一长凳搬至路中间坐着予以阻止。李某某得知后,安排方洪林、韦延常等人到场,对李某A进行殴打。后经礼仪派出所出警调解,李某某支付李某A现金医药费1.6万元。

4、2016年7月,文某某、彭某某等人对平顺倒土场进行堵工,李某某得知后,邀约方洪林、李某甲、韦延常等人到场对高某甲进行殴打。后经遵义市新蒲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所受伤害为轻微伤。后李某某赔偿高某甲医疗费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苏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李某丙、杨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款物、账本、手机、匕首、合同、笔记本、电脑主机、借条等;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司协议、收条、支付凭证、承包合同、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戊、彭某某、唐某某、马某某、李某辛、李某B、李某C、陈某乙、何某某、陈某己、黄某乙、张某甲、费某某、李某D、蔡某某、张某丁、赵某丙、李某L、史某乙、骆某某、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史某己、张某戊、史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丁、李某A、陈某丁、高某甲、胡某乙、张某己、黄某甲、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方洪林、李某超、李学琴、李永飞、韦延常、李某强、李某刚、李某甲、杨某甲、郑某某、严某某、杨某乙、苏某某、陈某甲、史某甲、伍某某、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鉴定意见、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遵义市新蒲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亲缘、朋友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方洪林、韦延常、李某甲、李某强、李某超、李永飞、李某刚、李学琴等人,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以方洪林、李某甲、李某强、李某超、李永飞、李某刚、韦延常、李学琴为团伙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农用地大量毁坏;纠集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洪林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学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永飞采取阻工、堵路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延常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刚采取阻工、堵路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甲借故生非,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伙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刚、李永飞、李某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李某刚在敲诈勒索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李某丙、韦延常在寻衅滋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伍某某在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刚、李永飞、李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兴波

孙贵忠

陈敬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方洪林、李某强、李某刚、李永飞、韦延常、李某丙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

    李学琴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超、李某甲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遵义市**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478619****

    3.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遵义市**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3460****

    4.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遵义市**路**园**栋**号,联系电话1828675****

    5.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20852****

    6.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遵义市**路**桥**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563****

    7.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遵义市**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76593****

    8.被告人史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园**栋**室,联系电话1508561****

    9.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室,联系电话1858573****

    10.案卷材料和证据105册,光盘446张

    11.有关涉案款物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