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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市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同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罗某某于2017年开始确立男女关系,李某某每月向罗某某支付1000元生活费。2019年6月18日下午,罗某某来到李某某居住的梅县区**镇**路**号出租屋,提出要李某某给她8000元盘店铺,因李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19时多,罗某某再次向李某某提出要钱的事,并拿出一把生锈菜刀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就叫人打其。李某某遂萌生杀死罗某某后自杀的想法,便朝坐在床上的罗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致使罗某某往后倒下,后脑勺磕在床沿上。接着李某某拿起另一把放在小圆桌上的菜刀,朝躺在床上的罗某某头部乱砍,直至罗某某不会动弹,接着又朝罗某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随后李某某写下一张“同志请原谅,罗某某逼我这样做的!”字条,接着用那把生锈菜刀朝自己脖子和左手腕割了两刀,与罗某某一起躺在床上等死。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某醒来发现自己还没死,遂打电话给女儿梁某甲,告诉女儿其出事了。后李某某妻哥梁某乙来到现场看到受伤的李某某后马上报警,李某某被送院抢救,罗某某已死亡。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罗某某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梁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用菜刀砍击被害人罗某某,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杀未果打电话给亲属,让其亲属帮忙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巾

本件经核对证明与原本无异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指认现场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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