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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0年1月18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徐莹、被害单位代表何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河西区**路**路交口,其中,部分地块于2003年由天津市**总公司(现更名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收购,另一部分地块于2005年由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整理。2009年,被告人李某在该地块内拉工程渣土牟利,期间因盗伐林木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刑。被告人李某出狱后遂回到该地块,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未经同意,将活动房拉入该地块,占用该地块用于倾倒工程渣土及泥浆、囤放工程土和私自出租牟利,经多次劝阻未撤离,其行为严重影响**集团和**公司正常施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在上述地块内的活动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造纸厂地块照片等物证;

2. 地块收购补偿协议书、苫盖协议书、施工合同、天津市拆房和渣土装运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接警单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章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单位代表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6. 现场勘验笔录;

7. 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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