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青平,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货运司机,家住樟树市**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12月21日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1月13日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14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2月5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28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4日下午,新余渝水区罗坊镇廖某某到中洲乡荷陂村委库塘村收稻谷,被告人李某某的父李某甲拦住廖某某车子不让走,说抢了他的生意,后同村被害人李某乙(系廖某某表哥)过来对李某甲说“人家来收稻谷,你拦人家做什么”,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甲遂打电话给其儿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纠集约七、八年轻人赶来之后,前往被害人李某乙家,用砖头把被害人李某乙家的大门和一楼、二楼玻璃砸烂,造成损失数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收谷记录、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廖某某、李某丙、邹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方位地点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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