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同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其妻子黄某乙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多年来二人争吵、打闹不断。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因跟黄某乙吵架,引发其跟黄某乙的弟弟黄某甲之间的矛盾,李某某称其妻弟黄某甲对他说过“要废了你”的话,李某某一直记恨在心。2020年6月份左右,李某某想既然黄某甲你想废掉我,那我就先废掉你的儿子黄某丙。心生恶念后,李某某决定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这一天,趁黄某丙周末从学校回到家中的时候动手将其掐死在其爷爷黄某丁家中的楼上或后院的井口边。为此,李某某先将自己在广州市打工时骑行的电动车变卖,然后又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全部取现。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一只黑色提包和一箱荔枝来到耒阳市**镇**村**组其岳父黄某丁的家中,当时只有黄某丁和李某某自己的女儿李某乙在家。待黄某丁有事离开后,李某某拿出200元钱给女儿李某乙,让女儿叫黄某丙回家,说是也要拿点钱给黄某丙。几分钟后,黄某丙回到家中,李某某拿出100元钱给黄某丙,然后又让黄某丙找出停放在家中厅屋的女式摩托车钥匙,说是自己等会要用一下。黄某丙从家中找出车钥匙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即将车钥匙放入自己口袋里。尔后,李某某以到楼上看看的名义将黄某丙骗至二楼和三楼。当黄某丙领着李某某来到三楼杂物间时,李某某站到黄某丙身后捡起地上一块板砖朝黄某丙后脑部使劲砸了一下,再砸的时候,黄某丙用手去挡,疼的“啊”“啊”直叫,见黄某丙发出喊声后,李某某就从黄某丙身后用左手按住其脑袋,右手用力卡住其脖子,让黄某丙无法再发出叫声。黄某丙反抗挣扎,用小手使劲抓住李某某右手手腕处,但因力量悬殊太多无法挣脱。几分钟后,黄某丙身体趴倒在地,李某某跟着一起双膝跪地,继续用左手按住黄某丙头部,右手掐住其脖子,直至黄某丙一动不动并脸色发青才松开。李某某担心黄某丙还没死透,又从旁边捡起一根蓝色电线在黄某丙脖子上缠绕两圈并将电线的两端使劲扎紧。此时李某某发现自己左手上全是血,右手手腕处被抓伤,遂迅即下楼。当其在一楼处碰见其岳母贺某某被问及为何全身冒汗时,李某某回答一句“楼上很热”后就跑到洗手间将自己身上的血迹进行清洗,又将裤子上的灰尘拍打干净。贺某某问其是否在家吃晚餐时,李某某说自己还要出去一趟,回来后再吃晚餐。随后,李某某拿起放在厅屋的黑色提包,驾驶停放在厅屋的红色女式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黄某丙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蛛网膜下出血可对死亡起促进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电线一根、带血砖头一块和被告人李某某的黑色长裤、白细条纹短袖等物证;2、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黄某乙、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先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视听资料光碟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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