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三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2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街**街**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与张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注册成立了四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28日,公司地址变更为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公司经营期间,李某对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2014年8月26日,李某委托其亲戚注册成立雅安**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
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政府金融部门许可及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印制宣传单,招聘工作人员向社会不特定的广大群众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并承诺以每月返还投资额1.5%-1.7%的高额利息,作为投资收益,从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经统计,李某等人共向16名群众吸收资金100万元,其中集资参与人肖某某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返现金额共计2,340元,期间群众共收到返还利息18,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99.7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通治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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