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雨收买信用卡信息、盗窃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李雨,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编号530129199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中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11年7月5日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雨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雨为获取非法利益,下载加密聊天软件“蝙蝠”后注册相应的蝙蝠账号,在QQ空间以及“蝙蝠”群里面发布大量关于收买、出售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银行卡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及银行卡绑定的U盾)的广告,首先通过“蝙蝠”聊天软件找到有意出售银行卡“四件套”的人,随后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或者QQ好友详谈购买事宜,谈好价格、支付方式及收货方式后对方将银行卡“四件套”通过快递寄达寻甸。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李雨在“蝙蝠”聊天软件中看见一昵称为“初”的人发布出售银行卡“四件套”的信息,随后李雨通过“蝙蝠”聊天软件添加该人为好友,添加之后“初”又叫李雨添加自己的微信(微信昵称“WANG”),李雨与该人谈好以1500元收购对方手中的一套银行卡“四件套”,付款方式为李雨收到“四件套”后验明可以使用后由快递代收货款1500元。谈好之后对方于2020年7月2日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1093644061328)公司将汪某某(江西省人,身份证号码3622272001********)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305223200********)及中国电信手机卡一张、农业银行K宝一个(编号535155090140)寄往寻甸县仁德镇南磷小区,汪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及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则由对方通过微信发送给李雨。2020年7月4日该包裹寄达寻甸县仁德镇后顺丰快递公司在南磷小区派件时,寻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正在验货的被告人李雨并查获该包裹内银行卡及手机卡、农业银行K宝。抓获李雨后从李雨身上搜出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K宝一个、手机卡一张,经被告人李雨交代其收货时带在身上的上述物品系打算用于掉包其所取包裹中的物品后拒收包裹,从而达到拒付购买“四件套”的1500元的目的。

2、2020年5月份,李某甲(另案处理)在QQ群里面看见李雨发布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的广告。李某甲为贩卖牟利便与李雨联系并谈好李某甲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将三套银行卡“四件套”卖给李雨,李雨在收到货之后验完货后将3600元货款交由快递公司代收。谈好之后李某甲便将从一QQ昵称为“随缘”的人处以500元买来的一套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四件套(刘某某名下)以及李某甲自己办理的一套工商银行银行卡四件套和一套农业银行银行卡四件套共计三套银行卡四件套冒用刘某某的身份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1023741701785)从曲靖市麒麟区风来村将三套银行卡四件套寄到寻甸县仁德镇卖给李雨。2020年5月31日该包裹到达寻甸县城,顺丰快递投递员李某乙通知李雨去取包裹时因李雨觉得从李某甲手中购买的银行卡“四件套”价格过高,便在寻甸县仁德镇公园尚居外面路边取快递的时候将李某甲寄来的银行卡“四件套”用理发卡、广告卡等卡片掉包后拒收包裹并拒付价款。

3、2020年7月4日,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李雨时,从李雨身上搜到一张卡号为621799428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编号为9558066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U盾,经讯问被告人李雨交代该套银行卡及U盾是其打算用于掉包其所取快递包裹内的银行卡“四件套”所用。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李雨位于寻甸县仁德镇南磷小区A3栋2单元202号搜到卡号为62305234700********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05206600********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49230********的光大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33606399********的农业银行卡一张。经向银行调取开户人信息,卡号为621799428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卡号为623052347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均为江西省吉安市的朱某某(身份证号码3624221993********)名下的银行卡,卡号为62305206600********的农业银行卡及卡号为62149230********的光大银行卡均为韩某某(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名下银行卡,卡号为62133606399********的农业银行卡为霍某某(身份证号码1301332003********)名下银行卡。经被告人李雨交代朱某某名下的这两套银行卡及韩某某名下的两套银行卡、霍某某名下的一套银行卡均系李雨从他人手中购买得来,每一套的购买价格均为1200元。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李雨、李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寻甸县**镇渡口酒吧商量使用李金虎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5234700********)帮李雨、李某丙转账,李某甲告知了李雨、李某丙自己信用社银行卡账号以及手机银行登陆密码。2020年6月21日早上,被告人李雨将李某甲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的2499元现金通过手机银行分六次转到自己买来的朱某某的卡号为62305234700********农业银行卡账户(转账之后朱某某农行卡余额为2511.78元)。随后李雨拿着朱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6月21日11时许到寻甸县**镇**路(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旁)中国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将2500元钱取走使用。2020年9月22日李雨家属将被盗的2500元钱退赔给李某甲并取得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雨非法收买他人银行卡9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49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罪方面,被告人李雨主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雨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雨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雨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频资料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