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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雄飞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雄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以攀东公(刑)诉字(2020)2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李雄飞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7日收到卷宗4册。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雄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雄飞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魏某某发布的需小额贷款的消息后,将自己以名为“张恒”的假身份证注册的微信号“liuwei116254****”(微信名为“疯狂的麦咭”)推送给魏某某,并声称该微信的主人在从事贷款业务。后魏某某的朋友杜某某加“疯狂的麦咭”为好友,并向其提出贷款要求,李雄飞通过“疯狂的麦咭”以需提前支付利息为名诈骗杜某某人民币2000元,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2、2020年2月4日至10日,被告人李雄飞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谎称其有口罩销售,多次诈骗杜某某共计人民币130850元,赃款用于日常消费、网络赌博。

3、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李雄飞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谎称其有口罩销售,诈骗任某某人民币5400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日常消费。

4、2019年年中,被告人李雄飞为方便开房吸食毒品,在成都市高新区一街边找代办身份证的人,伪造了两张姓名为“张恒”(身份证号码:5224221982********)的假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雄飞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雄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雄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雄飞伪造两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雄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雄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雄飞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雄飞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李雄飞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  吕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雄飞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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