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01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蓬溪县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6月2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7月2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8月25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贩卖12克海洛因给蒋某某,两人商定在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市区供电局附近交易。同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到达本市渝中区两路口南区路重庆市市区供电局大门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并从其手上查获装在一红色云烟纸盒内两小包分别净重5克和7克的海洛因。随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带至本市渝中区大坪派出所内,公安人员另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一小袋净重2.7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小袋内30颗共计净重9.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毒品提取、称量笔录等笔录;

7.通话记录电子文本、抓捕录像等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系毒品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而贩卖共计24.6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瑞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九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