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福建省浦城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箱包带毒的方式运输毒品。2019年1月31日21时许,李某某乘坐云AR****客车行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明**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夹层内毒品海洛因净重694.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及夹层内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活动轨迹、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可疑毒品检验报告;5.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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