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村**庄**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县陈集镇境内沿烟汕线自南向北行驶至936km+380m处,在人行横道线上与自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周万都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5月26日,李某某与周某某亲属就此起事故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周万都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219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