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王某集资诈骗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王杰),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华信达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华信达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号**号,住贵阳市云岩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并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于2019年10月12日被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9日,贵州华信达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达春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在清镇市职教城东区职教城商业广场1至3、5至7、9幢(房主王某甲、王某乙,月租金1800元),股东有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占股80%)、监事杨某某(占股20%)。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自称叫“王杰”,带领赵某甲(信息不详)找到清镇市云岭西路63号门面房东杨某甲,以赵某甲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实际年租金15.8万元,根据李某某要求合同上年租金写为20万元,李某某称租赁该门面用于水果批发。几日后,李某某联系杨某甲称租赁时间不对需要更改合同,便带领赵某乙(信息不详)找到杨某甲,以赵某乙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合同其余内容不变。李某某租赁得清镇市云岭西路63号门面后,实际用于华信达春公司办公,并使用“王杰”的假身份信息担任华信达春公司业务经理。

2018年12月下旬,李某某等人找到被告人王某,让王某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并找到李某乙担任公司监事。2019年1月2日,在李某某等人的操作下,华信达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股东变更为王某(占股90%,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李某乙(占股10%,担任监事),住所变更为清镇市云岭西路63号。李某某等人与王某共同商量以投资锦屏金矿开采、黄金加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吸收资金,后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等方式,以每月2%的高额利息和投资即返现等好处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李某某、王某将吸收的资金除去日常开支和支付利息返现等开支后,按李某某66%、王某34%的比例分赃为个人所有。截止案发,共骗取144名投资人资金651.2万元,返现给投资人59.144万元,返利给投资人12.01万元,投资人实际受损580.0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文书、投资合同、司法会计审计、华信达春公司工商资料、锦屏县**矿业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流水等资料、被害人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乙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丙等11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6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散件1页、涉案财物清单1份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见卷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