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郎海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0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4年7月9日因盗窃原油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郑福特(绰号郑三),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200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0年7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永亮(别名李大亮、绰号亮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浩(绰号路路),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6********,蒙古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佳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何海洋,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村**屯。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任宝明(曾用名任宝超,绰号任三),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洪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曲成龙(绰号老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2014年8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大田(别名田大山),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07年9月27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1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高金宝(绰号高三),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30********,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凯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0年7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别名胡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乡**村**屯)。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郎海波、郑福特、李永亮、何海洋、任宝明、李洪雷、曲成龙、田大田、高金宝、李凯龙、胡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浩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长期盘踞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和**镇地区,组织人员盗窃原油。李某某将**乡一带的油井安排被告人郎海波、李永亮等人实施盗窃,所得利益由李某某定期与郎海波、李永亮等人结算。
1.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挥下,被告人郎海波、郑福特组织被告人何海洋、任宝明、李洪雷、田大田等人,多次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作业区(新**井、新**井、新**井)盗窃原油共计272.19吨(价值人民币973,690.80元)。2007年1月,被告人高金宝、李凯龙加入该团伙与郎海波等人共同实施盗窃。郎海波、郑福特、任宝明、李洪雷、高金宝主要负责上井灌袋、打罐等,何海洋主要负责上井放油及遛道,田大田、李凯龙主要负责驾驶北京212吉普车、2020吉普车等车辆将盗窃的原油装车拉运至收油点。被告人高金宝盗窃原油共计192.19吨(价值人民币698,363.97元);被告人李凯龙盗窃原油共计191.2吨(价值人民币695,483.97元)。
2.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挥下,被告人郎海波、王浩组织被告人何海洋、郑福源(已死亡)、张兴锐、徐晶、徐伟庆、李世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作业区(**平台新**斜**井、**平台**斜**井)盗窃原油共计59.4吨(价值人民币152,364.67元)。郎海波、王浩、张兴锐、徐晶主要负责遛道,何海洋、徐伟庆、郑福源等人主要负责上井放油,盗窃的原油由王浩、徐伟庆、李世龙等人驾驶白色依维柯面包车、战旗吉普车、蓝色农用货车等车辆拉运至收油点。
3.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挥下,被告人李永亮、杨树全(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曲成龙、胡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作业区(古**平**井、古**平**井、新**井、古**井、新**井)盗窃原油共计273.01吨(价值人民币603,467.51元)。李永亮、杨树全主要负责遛道、联系销赃等,曲成龙主要负责上井放油,盗窃的原油由胡某甲、陈某某驾驶翻斗车拉运至收油点。2019年2月,胡某甲因盗窃原油被**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胡某甲盗窃原油共计73.77吨(价值人民币158,898.16元)。
4.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挥下,被告人郎海波组织被告人何海洋、任宝明等人,多次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作业区(**平台新**斜**井、**平台新**斜**井)盗窃原油共计3.9吨(价值人民币10,274.45元)。郎海波主要负责遛道,何海洋、任宝明等人主要负责上井放油、灌袋,盗窃的原油用捷达牌轿车拉运至囤油点。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1,739,797.43元;被告人郎海波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1,134,844.12元;被告人郑福特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969,325.00元;被告人李永亮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603,467.51元;被告人王浩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152,364.67元;被告人何海洋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1,136,329.92元;被告人任宝明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978,505.82元;被告人李洪雷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968,231.37元;被告人曲成龙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603,467.51元;被告人田大田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914,760.99元;被告人高金宝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698,363.97元;被告人李凯龙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695,483.97元;被告人胡某甲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158,898.16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在吉林省大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郎海波于2019年6月2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小区**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福特于2019年6月18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屯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永亮于2019年7月9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烤肉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浩于2019年7月3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海洋于2019年6月18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屯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宝明于2019年6月18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屯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洪雷于2019年11月12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县**堵卡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曲成龙于2019年10月23日在黑龙江省安达市中医院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大田于2019年8月19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一平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金宝于2019年7月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凯龙于2019年7月3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苑**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侦破经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卷宗材料、释放证明、肇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卷宗、回收污油票、原油回收证明、涉案原油价值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采油作业区油井情况分布、油井年度含水情况表、大庆油田历年原油价格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中心化验室检测报告等;
3.证人郝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郎海波、郑福特、李永亮、王浩、何海洋、任宝明、李洪雷、曲成龙、田大田、高金宝、李凯龙、胡某甲、同案犯徐某甲、李某某、杨树全、陈某某、张兴锐、徐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录音音频。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1.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浩指使于利武(已判决)驾驶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辽M****1)将原油从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拉运至吉林省大安市。于利武驾驶该车辆行驶至距离老坎渡口5公里附近时,被**有限责任公司第**采油厂保卫大队工作人员查获,车辆及车内原油37.93吨(价值121,831.16元)被当场扣押。案发后,赃物原油已返还被害单位。
2.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浩与张兴锐、张兴旭、李双成、刘某某、朱某某(以上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受包金刚(另案处理)指挥,在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米厂、**鱼池多次收购原油并运至辽宁省、吉林省销售。包金刚提供米厂、**鱼池及附近的化油罐用来收购、储存原油,王浩主要负责联系收购、销售原油等事宜,张兴锐主要负责管理账目及发放工资,并与王浩一起管理该团伙的日常事务等,张兴旭、李双成主要负责收购原油的检斤称重、含水检验、遛道,刘某某、朱某某在胖头泡鱼池附近遛道及在外运原油时提供帮助。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浩收购、拉运原油共计113.89吨(价值人民币318,607.88元)。
综上,被告人王浩组织收购、拉运原油共计151.82吨(价值人民币440,439.0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车辆(照片)、对讲机(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侦破经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卷宗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回收污油票、原油回收证明、涉案原油价值说明、油井年度含水情况表、大庆油田历年原油价格证明、通话记录单等;
3.被告人王浩、同案已决犯于利武、同案犯董志刚、李双成、包金刚、张兴锐、张兴旭、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郎海波、郑福特、李永亮、何海洋、任宝明、李洪雷、曲成龙、田大田、高金宝、李凯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浩、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转移、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郎海波、郑福特、李永亮、王浩系主犯,何海洋、任宝明、李洪雷、曲成龙、田大田、高金宝、李凯龙、胡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郎海波、郑福特、王浩、何海洋、任宝明、曲成龙、田大田、高金宝、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浩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玉峰
检 察 员: 王鹏帆
阚丽媛
杨 洁
蒋 宇
2020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郎海波、郑福特、李永亮、王浩、何海洋、任宝明、李洪雷、曲成龙、田大田、高金宝、李凯龙、胡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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