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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长明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李长明,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无业。1996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6月1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长明在本市丰台区洋桥工商银行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炒股、炒黄金等进行投资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

被告人李长明于2020年1月8日被缅甸第四特区警察局刑侦大队抓获,并于2020 年1月11日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长明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关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明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晓庆

检察官助理 李南璇

检察官助理 严婷婷

书  记  员 姜瀚林

2020年5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长明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无赃证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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