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广场*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徐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与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在上杭县**镇**路**巷*号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温某某、周某乙等四人在赌场上合伙“扛赌”为由,阻止温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离开,同时徐某某打电话纠集赖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纠集郭某某到现场。在一楼巷口处,李某某手持一把疑似手枪与赖某某及其纠集人员手持锄头柄等工具,与被告人李某某和徐某某、郭某某一起将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四人强行控制,并对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进行殴打。后徐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等人又将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带至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一空地,在龙翔大道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郭某某、赖某某等人使用电棍、锄头柄等工具对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三人再次进行殴打,逼迫其承认在赌场上“诈赌”,并要求四人每人赔偿一万元作为损失补偿,同时强行搜走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身上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之后徐某某与赖某某等人又以要凑足四万元为由将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带至上杭县DNK娱乐城一包厢内进行控制,逼迫其打电话筹钱,直至温某某妻子张某某送2600元,周某甲的朋友朱某某送5000元过来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温某某、周某乙等人的陈述;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徐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见车6福4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祖训家规
李氏祖训家规
禁非为
邪淫者,十恶之首;
赌博者,倾家之源。
凡我族人,务必告诫子弟,
切不可放辟邪侈,生平甘受玷辱。
注释:过分、不节制,是一切罪恶中的首要大恶;赌博上瘾,会导致倾家荡产。凡是我族人,务必告诫族内子弟,不可肆意作恶,使个人和家族名声蒙受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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