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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45号

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30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抢夺于2018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9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东莞市********镇消防大队门口路段,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消防大队,并进入宿舍楼****房,盗走被害人章某某放在衣柜内的约8000元现金。得手后,李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现金未能起回。

二、2020年8月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2****)来到东莞市********镇消防大队门口路段,通过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消防大队,并进入宿舍楼****房,盗走被害人蔡某某的一瓶龐泰牌药酒(价值408元)、两瓶王泽履牌白酒 (价值1360元)、一瓶Henness牌洋酒(价值1699元)、一条好日牌香烟(价值340元)、一条黄鹤楼牌硬盒细支香烟(价值1000元),一条黄鹤楼牌硬盒香润珠香烟(价值1000元)、一条大重九牌香烟(价值1000元)、一条苏烟(价值480元) 、3条荷花牌香烟(价值1260元)。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8547元。2020年8月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号将李某某抓获。破案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汽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10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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